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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文相关规定 一、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 2、具有创业能力; 3、无在办企业; 4、创办的企业实际货币投资达到 10 万元; 5、申请人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者出资额的 50%; 6、带动 5 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二、创业者应当向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1、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具同意推荐意见。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材料提交创业所在地基层工商分局。 2、基层工商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前置许可及扶持微型企业应 当具备的相关手续等,同时将申请资料移送创业所在地县级微企办。 3、基层工商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资料移送工作。(来自网络 仅供参考) |
回答者:gzadmin (级别:) 日期:2012/10/24 13:5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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