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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7日,贵州省教育厅公布《2014年全省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九不准”。 “九不准”具体为: 一是教师不得有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或是背离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是不准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和邪教组织活动; 三是不准无故迟到、早退、缺课、擅自调课或停课,不准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准在工作时间或公共场所、经营性场所或与工作对象打麻将; 四是不准学术造假,不准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与研究成果; 五是不得有讽刺、挖苦、侮辱、歧视、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是不准向学生推销、代购、摊派教辅材料和其他商品,不准收受、索取或变相收受、索取学生及家长赠送的钱、物和有价证券; 七是不准在上课时间使用通讯工具; 八是不准酒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九是不得进行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 |
回答者:贵州梦 (级别:黔中学生) 日期:2014/8/9 8:4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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