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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5/9/7 来源:贵州信息港 作者:贵州梦

原文地址:



贵州省民宗委关于印发《贵州省公民变更族成份网上办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黔民宗发[2015]77号

各市州民宗委,贵安新区社管局,各县(市、区)民宗局:

《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管理规定》已经省民宗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9月7日


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建设,减化审批流程,降低办事成本,规范网上办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黔民宗发〔2015〕7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是指全省各级民族事务部门通过贵州省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受理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更和确认申请,审查申请材料,作出审批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省级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监察和适时督查等工作;市州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的审批等工作;县级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省直管县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的受理、审核、审批。

第四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开展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清正廉洁的原则。

第二章 网上办理事项

第五条 对符合变更民族成份条件的未满十八周岁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

第六条 依据公民登记的户籍民族成份和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专学校学生的档案民族成份的确认。确认程序参照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定族称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更,参照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程序办理。未定族称公民民族成份的认同,由民族事务部门按照自愿就近的原则开展未定族称公民民族成份认同工作,认同程序参照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程序办理。公安部门依据民族事务部门开具的《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认同证明书》进行民族成份登记。

第三章 网上办理公开

第八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的事项, 除涉密内容以外,实行受理告知、程序告知和办结告知。

(一)公开受理条件;

(二)公开受理程序、办结时限;

(三)告知办理信息;

(四)开展办理情况查询。

第四章 网上办理流程

第九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按照受理、审核、审批三个步骤进行。各地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办理环节,确有需要优化网上办理程序的,由省级民族事务部门作出调整。

第十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受理,必须依据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条件和要求,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其他证明等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经办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贵州省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进行核对,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纸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将申请表内容和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录入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初审合格;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二条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请材料通过贵州省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到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审批。

第十三条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经办人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如有异议的,可要求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或申请人另行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

第十四条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在审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在审查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在审批意见栏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及其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材料内容不完善的,应在审批意见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及时间要求。申请人超过十个工作日未提交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民族事务部门有权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虚假的,应在审查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省直管县民族事务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和要求,由本单位经办人员受理,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核时间的,应经受理的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但延长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且应告知申请人延长审批时间的原因。

第十七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作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受理、不予受理,批准、不予批准等决定时,应由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意见栏上加盖本部门电子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核实,民族事务部门应撤销审批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民族事务部门有违规不予受理、超时限办理、违规审批变更民族成份等行为,由上级民族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网上办理完结

第十九条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中收到审批意见,及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民族事务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制作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证明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县级民族事务部门、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和省直管县民族事务部门在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结束后,将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公民填写的申请表、开具的证明书存根和公民提供的佐证材料复印件等纸质材料,进行归档保存。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末将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变更数据电子文档予以备份。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与公安部门建立公民民族成份信息共享数据库,定期交换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和确认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加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数据的管理,做好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充分运用公民民族成份管理信息化成果。对外发布有关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统计信息应事先征得省级民族事务部门同意。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及省直管县民族事务局每半年将辖区内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情况向省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一次。

第六章 网上办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事项及过程全部纳入电子监察和适时督查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实行操作留痕处理,便于开展电子监察。

第二十五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的电子监察和适时督查的开展程序、处理方式、责任追究等,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的监督按照省、市(州)、县(区)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定期开展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网上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 网上办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省级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网络的运行安全、管理及维护,市(州)、县(区)民族事务部门负责本级部门电子政务外网铺设连接、设备维护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必须强化本级负责变更和确认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的负责人、经办人职责职权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的负责人、经办人,通过身份认证密码登录贵州省公民民族成份信息管理系统,并在系统设定的岗位职责和权限进行受理、审核、审批、监督。

第三十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在职在编的国家公职人员,未经省级民族事务部门授权,不得委托他人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的负责人、经办人的培训工作,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族事务部门是指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网上办理职能的省、市(州)、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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