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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关于调整贵阳小客车号牌核发及通行管理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贵阳市小客车号牌核发及通行管理工作,根据新修订的《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申请核发专段号牌指标。 (一)名下无小客车的家庭连续2年摇号未中签,经申请按照抽签序号在规定控制指标和期限内的。具体规定为: 1、申报条件 (1)家庭以夫妻关系(含丧偶且有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为基础构成的自然家庭; (2)申请时结婚已满两年;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贵阳市户籍;非贵阳籍但双方均持有贵阳市居住证且连续2年缴纳社保(不含补缴)。 (4)夫妻双方或一方首次或中签指标失效后报名开始两年内未中签; (5)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名下未登记有贵阳籍小客车。 (6)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B、C1、C2及C5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7)核发对象仅限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且只核发一个指标。 2、申报流程: (1)初次申请自本7月11日之日起至8月10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陆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摇号报名网站并根据提示填写有关申报信息。今后按年度申报核发,符合条件的家庭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2)对家庭成员名下有无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进行初审,未通过初审的可以于8月15日前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 (3)8月25日通过摇号方式对指标核发顺序进行随机分配,平均分配到固定时间段内核发(不超过5000个指标的直接核发;5000—20000个一年内按月核发完毕;超过20000个指标增加一年核发期限,按月核发,以此类推)。 (4)申请人自规定的核发期限之日起到报名网站提交预约审核申请。并在约定时间携带驾驶证、结婚证、户口薄、居住地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夫妻关系及家庭成员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及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网上下载)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金阳)一楼业务大厅指定窗口进行审核。 (5)经审核符合核发条件后,申请人应当在三个月内购买小客车并预约办理号牌核发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夫妻双方今后不得申请直接核发。 (6)专段号牌直接核发之前,申请信息系统中的家庭成员均可继续报名参加摇号。但中签后(含自动放弃或逾期不办理作废)自指标失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再直接核发。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具体规定为: 1、核发条件 (1)在本省投资的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行业500强、100强等全国性知名企业; (2)市外到位资金(支出法计算)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或者累计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3)新入驻我市的招商引资企业投资额或累计纳税额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列入省、市重点调度项目的可申请一个专段号牌指标; (4)本市企业最近两个自然年度均有纳税记录且总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年度可以申请一个指标。 (5)符合机动车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核发流程 (1)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税务部门指定窗口出具纳税证明,或者提供投资促进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自7月15日起到交管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交管局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名单转车辆管理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到车管所指定窗口办理。 二、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购买符合准驾车型的下肢残疾人,可以申请登记专用号段号牌,并同时申请配套核发能在一环路以内行驶的专用通行证。具体规定为: 1、核发条件 (1)持有残疾证的下肢残疾人; (2)持有C2、C5类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3)申请登记车辆与申请人持有的有效机动车准驾车型相符; (4)专用号牌及配套通行证仅限于核发小型自动挡轿车,其中持有C5类驾驶证的下肢残疾人只能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轿车。 (5)名下无登记贵阳市籍原段号牌或专段号牌小客车; (6)非本市籍人员应当持有居住证且连续2年缴纳社保(不含补缴)。 2、核发流程 (1)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向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残疾人联合会确认下肢残疾人身份,以及残疾情况和非贵阳籍的社保缴纳情况后反馈交管部门; (3)交管部门对其他条件进行审核后反馈市残联,由市残联通知申请人到车管部门指定窗口办理号牌核发手续: ①号牌统一核发为专用号段贵A**CZ、贵A**CJ; ②号牌核发的同时同步核发中心城区道路通行证,无通行证车辆,禁止7点至21点在中心城区一环以内道路通行。 3、其它规定。将专用号段车辆交由他人(车辆所有人同乘时除外)驾驶,初次发现的依法处罚交通违法行为,车辆所有人写出承诺后给予批评教育;再次发现的,收回通行证,取消一年内7点至21点在中心城区一环以内道路通行的权利,第三次发现的永久取消该车辆通行中心城区一环以内道路的权利。用于非法营运等违法犯罪的,永久取消该车辆通行中心城区一环以内道路的权利。 三、调整中签指标管理规定 1、经摇号取得的小客车专段号牌配置指标(含孟关专项指标)有效期为3个月。根据车辆买卖合同约定提车期限超过3个月的,可以在期满之日前1个月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中签指标未使用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主动登录贵阳市小客车专段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到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未主动撤销摇号中签指标或者虽经撤销但两次摇号中签未使用指标的,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摇号。 四、实施外籍企业车辆备案工作 (一)备案条件 1、车辆属于企业名下的外埠车辆; 2、企业符合本通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核发条件或在我省从事重点工程建设。 (二)申请程序 1、提供完税证明或投资、从事项目建设的相关证明以及车辆登记证书等; 2、自2014年7月15日起,到交管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3、审核通过后列入备案车辆管理,通知车辆所有人并提供查询; 4、备案后的车辆在备案期间纳入本市籍车辆管理,受尾号限行限制。 五、调整非贵阳籍小客车通行管理规定 1、自公告之日起,临时驶入我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的非本市9座以下载客汽车(含临时号牌车辆),连续行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天(含4天,按自然天数计算),再次驶入须间隔4天以上(即:由原来的“开三停五”调整为“开四停四”)。计算时间不中断,此前的通行和停驶时间计入新调整期限。 2、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过4天行驶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的,持相关证明向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后通行。临时通行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天。 3、上述规定以电子警察记录为准并依法处罚。初次违法不予处罚,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可登陆贵阳交警信息网查询。 4、大中型客车、货运车辆等其他非本市车辆按原通行管理规定执行。 六、调整普通号牌通行规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普通号牌车辆每日7:00至21:00禁止驶入一环(含一环)以内道路,其余时间允许驶入。 七、其它规定 1、上述规定中的“一环路”是指北京路、宝山路、市南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合围成的道路。 2、凡填报虚假申报信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相关责任人两年内不能取得专段号牌指标。已经核发的专段号牌撤销改为普通号牌。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 3、贵阳交警信息网网址为:http://jjzd.gygov.gov.cn 特此公告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参考文献】:贵阳交警信息网 |
回答者:贵阳通 (级别:黔中学生) 日期:2014/7/7 11:1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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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令 市长 刘文新 2014年6月25日 ------------------------------------- 为完善本市小客车号牌管理的相关措施,进一步有效控制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确保城市道路畅通、安全、环保,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第5号令)作如下修改: 【参考文献】:贵阳市人民政府网 |
回答者:搏燕 (级别:黔中学生) 日期:2014/7/7 11:5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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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新修订) (注明:发布日期: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老城核心区交通拥堵状况,根据《贵阳市小客车号牌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准许通行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小客车(指9座以下载客汽车)实行配额管理制度,核发通行专段号牌(以下简称专段号牌)。 第三条 专段号牌上牌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获取。 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执行;其它单位、企业及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专段号牌指标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摇号登记。 第四条 小客车专段号牌指标仅限于申请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可以办理摇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二)驻筑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三)在本市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华侨和外国人;(四)持本市居住证或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六条 单位办理小客车专段号牌摇号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依法在本市纳税; (二)其它单位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三章 申请和摇号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专段号牌,每月1日至10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提出申请并取得申请编码,也可以到各区、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咨询自行办理。 第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公布参与摇号的有效编码。摇号每月25日进行,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小客车专段号牌摇号系统每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固定进行数据清零,申请人继续申请摇号应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四章 核发及管理 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获得核发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所需印证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窗口审核,经审核合格并获得指标确认书方可办理登记手续。不符合指标申领条件的取消核发资格,取消的指标自动转入下一阶段。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核发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特殊情况由车辆经销商出具车辆买卖合同,当事人可在期满之日前1个月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凡挪用小客车专段号牌的,收回专段号牌并改发为普通号牌。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小客车专段号牌核发指标的行为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为他人取得小客车专段号牌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涂改专段号牌核发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或者骗取小客车专段号牌核发指标确认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核发指标和号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专段号牌是指与普通号牌和原段号牌相区别,允许在所有道路通行的小型客车专用号牌,序号中倒数第三位由英文字母组成。 普通号牌是指禁止驶入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道路,核发数量不受限制的小型车辆号牌。序号中最后一位由英文字母组成。 原段号牌指本规定实施前的其它小型车辆号牌。序号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或第一位,第一、二位由英文字母组成。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
回答者:贵州007 (级别:黔小学生) 日期:2014/7/7 13: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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