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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州省公安厅获悉,从2016年9月1日起,贵州省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户口迁移情况等14类证明。 据介绍,我省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将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其中,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14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同时,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文化程度、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两者为同一人、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等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进行核查,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回答者:黔青一色 (级别:) 日期:2016/8/31 11:38: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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