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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7日,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专门为其“支招”。
根据我国的假期相关规定,假期中,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另一类是休息日。今年春节7天假期中,初一至初三3天为法定假日,初四至初七4天则是相邻双休日的调休。
据了解,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根据上面的计算方法,只要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就可以确定加班费。
以贵阳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1030元为例计算(开阳县950元、息烽县和修文县850元):初一至初三:1030÷21.75×300%×3(天)=426.20元;初四至初七:1030÷21.75×200%×4(天)=378.85元。也就是说,今年春节7天时间都一直加班,而且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情况下,劳动者最低可获得805元加班费,如果少于这个数,那就不符合有关规定。 另外,《贵阳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对加班工资有约定的,一般按约定标准确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加班工资支付计算标准的,按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总额计算。如果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贵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说,虽然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但依旧有许多劳动者在节假日加班却得不到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者加班工资计算不正确。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补休或者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参考文献】:贵阳网 |
回答者:jyjyjy (级别:黔小学生) 日期:2014/2/8 19:5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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