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1954年10月31日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时安置在企业的在岗、下岗(内部退养、离岗休养)和退休(退职)人员(下称企业老复员军人)。
【标准】
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从460元提高到510元;
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每人每月从440提高到490元。
【不在列】因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企业老复员军人,行政事业单位老复员军人,老复员军人中的转业干部,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金的人员,均不属于提标的范围和对象。
【贵州企业老复员军人补助标准上调】
近日,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提高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我省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
此次提标范围和对象包括:1954年10月31日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时安置在企业的在岗、下岗(内部退养、离岗休养)和退休(退职)人员(下称企业老复员军人)。
本次提标幅度为:每人每月生活医疗困难补助标准统一提高50元,具体为:建国前(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每人每月从460元提高到510元;建国后(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的每人每月从440提高到490元。
据了解,因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企业老复员军人,行政事业单位老复员军人,老复员军人中的转业干部,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金的人员,均不属于提标的范围和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