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妇,在生育前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手续。
办证地点:
1、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办理。
2、夫妇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区流管办综合服务厅。
办证程序:
在生育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分别在夫妇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办证申请及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或夫妇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区流管办综合服务厅办理。
提供材料:
1、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夫妇双方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妇双方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3张;
5、婚育状况证明(由夫妇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该证明须有夫妇双方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或社区服务中心社会事务部签署的审核意见);
6、夫妇双方或一方是再婚的,需出具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7、因子女死亡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的,如子女死亡发生在现居住地,需提供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和派出所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或国家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死亡证明;子女死亡未发生在现居住地的,需提供子女死亡发生地乡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签证要求:
1、当事人女方签证时间的孕检证明;2、当事人夫妇居住证及复印件一张;3、夫妇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现居住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人口计生机构的婚育证明。办证时限:
经核实婚育信息无误,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或不符合生育政策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