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新农合医疗政策
一、新农合医疗政策
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政策:
2015年5月1日起,我县统一执行全州统筹补偿方案,每个参合患者一般门诊补偿和普通疾病住院年累计最高补偿支付限额为20万元
(一)门诊部分: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如下:
1.门诊补偿:医疗机构村、镇及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州外公立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分别为:60%
、 50% 、40%
、30%。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民营定点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2.特殊病种(含慢性病)门诊补偿:参合农民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慢性病疾病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与本疾病相关的医药费用按75%的比例报销,年度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人/年。
特殊病(含慢性病)病种范围: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类疾病,活动性结核,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伴肺气肿,慢性溃疡性结肠炎,甲亢,甲状腺功能减退,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重症肌无力,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冠心病,肺心病,糖尿病,慢性胃炎,白癜风,痛风,慢性骨髓炎,支气管哮喘,椎间盘突出,血友病,地中海贫血40类疾病。
(二)住院统筹补偿:
1、一般性疾病住院实行分级分段补偿,补偿报销比例如下表:
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 |
|||||
医疗机构 符合报销 范围的医疗 费用 |
州内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服务中心 |
州内县级医院、县辖区内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
州内
州级医院 |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医院(经转诊) |
州外 非转诊 |
起付线(元) |
0 |
0 |
0 |
1500 |
1500 |
0-2000元(含) |
60% |
50% |
40% |
50% |
30% |
0-2000元(含) |
85% |
75% |
65% |
50% |
30% |
0-2000元(含) |
85% |
80% |
70% |
60% |
30% |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2.参合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偿:参合孕产妇在本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限价,其医药费在扣除相应项目补助后,剩余部分由新农合基金按100%的比例给予补偿。
3.持有独生子女证明和二女结扎证明的参合农民、90岁以上的参合老年人,住院医药费用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4.重大疾病补偿政策:保障范围内疾病在公立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重大疾病病种:
1-18岁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18岁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终末期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原发性肝癌、鼻咽癌、淋巴癌、肾癌、胰腺癌、膀胱癌、卵巢癌、胆囊癌、非何杰金淋巴癌、子宫内膜癌、骨癌、骨肉瘤、甲状腺癌、前列腺癌、睾丸、附睾癌、喉癌、阴茎癌、皮肤癌、胆管癌)及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脑垂体功能异常、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儿童尿道下裂、终末期肾病门诊透析等。
外出务工参合患者异地就诊医疗费用报销流程: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异地就诊的,只要在国家公立医院就诊并且病历资料齐全,即可到县合医办服务窗口办理补偿报销。异地就诊所需的病历资料为:1.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和疾病证明书。2.住院:住院发票(原件);出院记录(小结)或疾病证明;费用清单(复印件需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及持户口薄(或身份证)、合医卡(外伤等特殊病种需乡镇合医办出具相关证明);独山县农商行存折及开户人身份证。
外出务工人员异地就诊医药费用报销时限原则上为当年12月31日前,如次年继续参加新农合的,在外就医的医药费用报销时限可延长至次年2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参合农民在州外镇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核准费用,按30%的比例报销。参合患者在州外务工地住院,办理务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报销比例参照省内同级医疗机构比例执行,未办理务工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按照州外非转诊报销比例执行(即起付线为1500元,超出部分核准费用按30%比例减免)。
在县境内上长期居住的参合患者,需转到省级或省外三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转院前须提供州内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到县合医办务备案后方能按比例报销。
独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