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惠民政策(三)
四、黔西南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政策依据:国发[2012]45号、民发[2011]80号、黔府发[2011]17号、州府发[2007]15号、州府常议[2013]1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常委会议纪要六届[2013]第2号。
2、享受对象:具有我州常驻城市居民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
3、补助标准: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10%”的要求,2013年,我州以州为单位,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为326元,并根据各县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分为三类不同档次。
一档:兴义市月人均标准360元。
二档:兴仁县、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月人均标准330元。
三档: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月人均标准310元。
4、资金来源:中央、省、州、县(市)四级按比例筹集。
5、执行时间:按月发放补助资金。
6、办理程序: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社区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待遇批准。
7、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
8、咨询电话:0859-3240950(州社会救助局)。
注 原文:http://qxnrb.com/epaper/html/2013-04/10/content_712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