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一、登记发证
(一)、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的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地收10元。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1、个人(普通证书):5元/证;
2、企业、单位(普通证书):10元/证;
3、个人、企业、单位(国家特制证书):20元/证。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8元/证。
(四)采矿登记费
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其登记费为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其登记费为1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
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其中矿区范围面积或尾数低于或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500元缴纳,矿区范围面积大于0.5平方公里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000元缴纳。
三、土地复垦费
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交纳5元-15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复垦费。
四、村民建房
占用耕地应交纳5元-13元/平方米收取耕地开垦费。
(收费依据:黔价房调[2001]392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