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下文,对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要求,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企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2016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