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单位地址:红花岗区剑江路15号
办公电话:0851—28852314
传真:0851—28852314
办公时间:9:00-17: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遵党办字〔2019〕4号)《中共遵义市红花岗区委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区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计划和激励政策;负责引进人才在本区就业的管理工作;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城镇困难群众脱贫解困工作和关爱农民工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区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全区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做好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及离退休政策规定;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参与人才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八)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贯彻执行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负责政府奖励表彰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负责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统筹实施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制度;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负责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十二)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法律规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管和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本部门“放管服”改革及权责清单事项。
(十四)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结合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工作;加大科技投入,加强信息化建设。
(十六)职责调整情况。
1.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区委组织部;
2.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下属单位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3.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务管理职责划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4.将原区委群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城镇解困工作职责划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机关。
第四条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信息宣传、政务公开、保密、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联系工青妇组织。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区人力资源需求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预测分析;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综合管理与分析工作;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数据统计工作;承担人力资源调查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服务局党委政治教育以及中心组学习;负责党的建设工作,承担党建工作研究谋划、具体任务落实、党员队伍管理、基层党组织工作督查等工作职责。
(二)人事教育股(信息股)。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网上名称管理、干部日常管理、职称评聘、计划生育和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绩效目标考核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干部的考核相关事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职工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有关评比达标表彰奖励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建设工作;制定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数据和网络建设,承担网站、信息系统和公文系统等软硬件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各类信息调查、分析和网上发布工作。
(三)财务股。编制本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对全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四)事管股(区表彰奖励办公室)。贯彻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和高级专家延聘等政策规定;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及岗位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区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区级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区表彰奖励办公室日常工作;承办区政府管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事项;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含雇员)的计划审批、备案、政策制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专技股(人才股)。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含初聘培训及其他培训工作);负责职称评审及管理工作,推行和强化执业资格制度和资格考试制度,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承担政府人才工作综合管理工作,协调配合相关单位拟定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15851”人才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选拔、激励政策;负责全区人才资源开发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区级高级人才津贴的考核、审批、发放工作,兑现相关人才政策待遇;负责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引进人才在本区就业管理工作;负责引智项目的实施工作。
(六)职建股(农民工工作股)。拟定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区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负责指导、协调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开展,负责关爱农民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培养等工作;负责城镇困难群众解困工作。承担企业薪酬调查工作。
(七)工资股。落实全区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承办区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绩效政策;协同做好区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承担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退休及提前退休手续办理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指导和监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工资收入分配。
(八)法规股(信访股)。宣传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权责清单管理和“放管服”改革工作;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受理、统筹协调办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信访事项,对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九)社保股(基金监督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全区社会保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全区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依法监督检查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并组织查处全区重大基金违法违规案件;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并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参与破产企业改制方案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核;负责全区企业年金方案审核备案;负责区级企业失业动态监测及企业稳岗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并指导全区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及企业稳岗补贴审核、发放工作;负责区级工伤认定工作(含企业老工伤确认),并对全区工伤认定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区级企业职工退休和全区提前退休审批。
(十)劳动监察股。负责指导全区“治欠保支”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突发事件;协调跨区域劳动者维权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拟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意见,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指导和监督区内企业落实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参与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内国有企业负责人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工作;承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十一)人事档案管理股。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定全区人事档案工作计划、管理办法和业务性规范;负责管理全区事业单位干部的人事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负责接收全区事业单位干部档案资料的整理、保管、查询、借阅及转递工作;对全区各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档案法制宣传和监督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兼任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11名。
第六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