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黔西南讯 望谟县一男子酒后乱性,对一名76岁老妪实施强奸。近日,该男子为他的荒唐行为付出代价,被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晚,被告人黄某酒后窜至本村王某某家,对76岁的被害人王某某实施强奸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黄某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作者:望谟县人民法院 代志兴)
原文地址:http://www.ldqxn.com/fz/qxnfz/20140622/2164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