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朋友家借来电网到山上捕杀野猪,没想到竟电死了上山打猎的人。近日,湄潭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两名被告王某、吴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以及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13年6月的一天,吴某到王某家玩耍,见到其回来时拖了一头野猪,得知王某是用电捕杀的后,便请对方抽时间带着工具到他家的后山打猎。同年12月,王某从家中拿着电线及升压器到吴某家,看好地形后,吴某负责砍除草木,王某负责铺设全裸电线(匝丝),电线从吴某家里牵出后经“营上”(地名)到“木桨台”(地名),连接电线的升压器则安放在吴某家中。使用一段时间后,吴某见效果并不理想,便将电线的其中一段改到“木桨台”白岩顶地段,后将这一情况告知了王某。经过改装后,吴某猎到了几头野猪。
但这样的好日子并没有持续多久,今年1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害人程某到“木桨台”准备安电网捕杀野猪时,由于不熟悉地形,不慎碰到吴某安装的电线后身亡。经法医鉴定,程某为电击身亡。第二天,吴某、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两人的家属自愿赔偿程某家属3.5万元。3月16日,经湄潭县洗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王某、吴某的家属又另行自愿赔偿了8.6万元。程某的家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对王某、吴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了捕杀野生动物,大面积私设电网,且应当预见私设的电网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并致一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两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