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近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在起草过程中,省环保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了工作方案,学习借鉴了其他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对问责对象、情形、运用和程序等进行了深入调研,多次书面征求了省委组织部、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2个部门的意见,形成送审稿后经省委、省政府审议通过。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第一章为“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暂行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坚持的原则和生态环境损害领导干部责任的定义等。第二章为“问责的情形”,共四条,主要是细化了对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情形。第三章为“问责的方式及问责结果的运用”,共四条,主要是明确了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从重、从轻问责的情形和问责结果的运用。第四章为“问责的程序”,共十一条,主要是规定了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程序和办理,被问责人员的申诉等事项。第五章为“附则”,共一条,对本办法的施行时间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