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为确保我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有利于完善煤炭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增强税收调控能力,促进我省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通过税率、折算率设置和优惠政策安排,实现规范税制、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清费立税。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重复设置、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的不合理收费应清理取消;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应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积极稳妥。结合我省煤炭资源税费规模、煤炭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充分考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行业脱困实际,合理拟定适用税率,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
(三)统筹兼顾。充分考虑省、市、县三级政府和煤炭企业的利益,遵循“存量不动、增量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税收分享比例,保障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既不增加煤炭企业负担,又确保产煤县财政收支整体平稳。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时间。自2014年12月1日起,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二)计征方法。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三)适用税率。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为5%。
(四)应税煤炭销售额。
1.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折算率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确定。
(五)税收优惠。
1.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
2.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六)征收管理。省地税局要建立与从价计征相适应的征管机制,根据从价计征需要,调整征管流程,创新征管模式,强化税源管理,加强组织协调,保障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七)煤炭资源税收入分配。省、市、县三级按4∶1∶5的比例对煤炭资源税收入进行分配。
(八)全面清理收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涉煤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基金项目。对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中央设立的收费基金,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对清理后保留的收费基金项目要统一纳入涉企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今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涉煤收费基金项目;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征有关收费基金,未按要求做好收费基金清理工作,以及在目录清单之外违规收费的地区和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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