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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从省工商局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学习贯彻《个体工商户条例》培训会上了解到,国务院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创办个体工商户,将实行零收费等一系列扶持政策。
“《条例》及《办法》的实施,首先将惠及现有个体工商户,而且由于门槛的降低,将极大地激发社会创业创办个体的热情。”贵州省工商局副局长丁琨表示,与过去相比,《条例》及《办法》的“三放宽、二取消、一强化”尤为突出。 跟以往相比,《条例》放宽了可以成为个体经营人员的范围。1987年施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现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新的《条例》还放宽了经营范围,原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今后,只要是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从事经营,工商登记机关都将依法予以登记。 《条例》对经营规模的限制也相应放宽。原来的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从下月起,个体工商户将“根据经营需要可以招用从业人员”。 除了放宽条件外,我省自今年5月1日起,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类、证照类工商行政管理规费,免费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创业者可“零规费”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同时取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的规定。今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将长期有效。 “新《条例》强化了地方政府服务个体经济发展的职责。”丁琨说,《条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采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扶持;对主要由社会困难群体构成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流动摊贩)的管理,规定由省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合理引导规范,化解社会矛盾。 丁琨表示,下一步,省工商局将全面组织对一线登记监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力求从事个体登记管理的窗口人员都能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新变化、执行到位,做到新旧《条例》执行间的无缝衔接;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向申办者宣传新条例和办法,鼓励引导创业就业;加强调研,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新条例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依法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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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者:admin(级别:黔中学生)日期:2011/10/31 18: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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