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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单位名称:

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站名称: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47
相近名称:麻江县住建局,贵州省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址URL: 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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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麻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能】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和市政管理局除指导管理城市客运以外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原市政管理局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交通运输局。

(三)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五)加强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六)加强县城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强化城建监察执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及市政管理、房地产市场和住房保障管理、建筑业和风景区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乡规划、市政管理、城镇管理、房地产管理、建筑业管理、风景区管理方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乡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州、县有关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资格审查。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职责。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制度,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县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以及县级企事业单位住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全县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县城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和其他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指导乡镇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指导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规划工作。协调配合县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工作。

(五)对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管理;核发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城建规划及城管、房管有关的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查处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七)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负责管理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产权继承、赠予、合并、分割、抵押等工作;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交易合同实行备案登记,查处非法交易活动;对县城规划区内的房产交易市场、租赁市场、开发销售市场进行宏观引导和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对各类房屋进行确权发证。

(八)承担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管理的职责。按照法律法规授权审批拆迁单位的拆迁方案,核发拆迁许可证;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调解和裁决拆迁纠纷并对拆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屋交易评估、咨询、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对全县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证;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十)承担建筑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管理建筑市场,指导、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预制构件等的管理和相关企业、机构及执业人员资质等级的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组织实施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后评价工作;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统一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验收备案管理并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十二)承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三)承担指导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定城市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建设和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工作;指导受灾村镇和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十四)承担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的职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建设;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十六)指导住房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市政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统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乡建设资金的使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综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镇管理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镇管理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指导和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镇管理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各类房屋安全检查、鉴定,指导危险房屋管理、房屋修缮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损等级评定工作。   (十九)监督管理县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各乡镇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二十)负责县城区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等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市计划采水、管网输水、用户用水、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二十二)负责并指导县城和乡镇所在地规划区内以及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规划区内不符合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十四)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乡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技术咨询服务及其信息整合、行业统计、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分析和综合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乡管理相关规章、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城乡规划局、州旅游和风景名胜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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