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普安县民政局 |
网站名称: | 《普安县民政局》更新时间:2025/9/13 21:2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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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普安县民政局机构职责 普安县民政局(以下简称县民政局)是普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行政机构。县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及县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乡镇(街道)承担民政职能部门的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措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负责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 (四)制定全县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战略,编制社会救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 (五)拟定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六)负责全县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推进婚俗改革;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八)负责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丧俗改革,制定本地惠民殡葬政策措施、殡葬改革规划及指导意见。 (九)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定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督促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十一)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十二)促进全县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登记备案,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队伍建设。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结合本部门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州委、县委重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做好意识形态、扶贫开发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工作;承担本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办理工作;积极推动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县民政局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将县民政局救灾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3.将县民政局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县医疗保障局; 4.将县民政局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划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5、将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局。 (十七)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 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人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县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行政区划图。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民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