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贵州省刺梨学会 |
网站名称: | 中国刺梨网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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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贵州省刺梨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贵州省刺梨学会。 第二条 贵州省刺梨学会是由农业、林业、食品、医药科技工作者、林业管理干部、农业企业家、科研、教育、生产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多学科、综合性、学术性和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为我省刺梨行业服务。学会要坚定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刺梨行业基层单位与政府部门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间横向交流和我省刺梨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会以贵州省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贵州省刺梨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贵州省省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贵州省刺梨学会办公地址:贵州龙里林业局办公大楼。邮政编码:551200。电话:0854-5632541。传真:0854-56325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贵州省刺梨学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对行业基本情况和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搜集全省同行业基础资料,研究和探讨学会学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协助政府部门作好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2、紧随现代科技和现代经济发展,开拓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新领域,组织交流工作经验,互通信息,加强行业间横向联系与合作;普及科学知识,传播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我省农业劳动者素质。 3、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和参与有益于本行业巩固和发展的各类活动; 4、组织专业人才进行刺梨产业开发工作,开展有关刺梨产业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 5、组织有关刺梨产业工作经验材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和出版,做好宣传舆论工作; 6、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实践经验的同志,参与刺梨资源保护、产业发展、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考评论证和科学研究活动,搜集和转达他们对改善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整理他们的理论成果; 7、代表本省刺梨行业参加民间组织举办的技术、业务交流活动。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其他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我省从事刺梨行业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承认学会的章程,缴纳会费,经理事会批准都可加入学会。学会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除具备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会员。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果树、食品、医药科技人员,技术员,科普志愿者,企业家;以及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行政、事业、企业管理工作者。 2、团体会员。与本会学科或专业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管理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 3、刺梨、食品、医药各专业及相关学科具有大、中专以上毕业学历,并且从事刺梨、食品、医药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当中级职称水平的,或在刺梨、食品、医药相关领域生产、科研、教育、推广和科技管理工作中有突出成就、获得奖励的科技工作者,或支持、热心参加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等均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 4、凡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并经依法登记的有关社团组织,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管理等企事业单位,或从事刺梨种植、食品、医药相关领域及相关的产业大户、企业家等均可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准予入会; 3、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享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科技工作者联谊等活动; 3、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技术资料、予以技术咨询、培训等;参加学会组织的对外交往活动;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学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学会决议; 2、维护学会合法权益; 3、积极支持学会工作,承担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及时、准确地为学会提供有关信息和各种基础资料,为学会开展调研工作提供方便; 5、积极为学会撰写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工作情况汇报等 6、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学会秘书处决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学会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2、选举学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决定学会工作方针、任务和行业重大问题;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学会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解释学会章程;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指定学会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换届时,理事更新不少于1/4。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常务理事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代表到会,其代表有表决权。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在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 / 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 2、办理实施常务理事会决定事项; 3、协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专职人员的聘用; 4、负责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会会费必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由常务理事会及其办公室使用维护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平调和侵占、私分。 第三十七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省民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