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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网站名称:《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新时间:2025/8/2 22: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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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指导县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和县级住房保障项目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市场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审核。

(四)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拟订全县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及对物业企业实施监管、指导,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加强对全县各类房屋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

(五)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含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

(七)承担指导城镇建设,拟订符合县情的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制定城镇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承担指导村庄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村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设计、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和推广应用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指导受灾乡村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乡村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九)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规范;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的责任。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评审认定、申报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一)承担组织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评价工作;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州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二)指导和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社团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统计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档案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符合县情的城市管理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考核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社会化宣传教育;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

(十五)负责指导监督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农林、水务、商务、粮食、人防、旅游、殡葬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工作。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和“放管服”改革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七)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八)职责调整。

1.将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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