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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环境保护局】
单位名称: |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 |
网站名称: |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11 |
相近名称: | 遵义市环保局,遵义市环境保护局官网,遵义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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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贵州省遵义市政府六楼 (邮编:563000) |
电话传真: | 0851-23119192、0851-28228836、0851-28228099 |
电子邮箱: | 604257260#qq.com(发电子邮件时请将#改为@) |
服务QQ: | 604257260(客服QQ) |
网站备案: | 黔ICP备12000832号-1 |
相关简介: |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全市环境标志申报管理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遵义市城镇主体功能区划工作。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解决辖区内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拟订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实施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三)组织推进全市污染总量减排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我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市内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申报、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推广强制性清洁生产。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全市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质量状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辐射环境安全工作。负责对放射源安全使用的统一监管;拟订和组织实施放射源申报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对放射源等核应用技术、伴生放射性矿物质资源开发利用和电磁辐射设施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工作;对放射性物质固体废物产生、收运和处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组织制定全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全市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环保验收监测、环保纠纷监测、环保仲裁监测等;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我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指导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认证申报工作;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外事管理,参与组织国内外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制度;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实施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相关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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