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 |
网站名称: |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更新时间:2025/9/13 21:24: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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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兴义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生态移民局)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措施。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有关的地方性政策、规章草案,指导、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拟定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参与拟定乡村振兴重点地区帮扶政策,统筹协调东西部协作、社会帮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考核评估工作,研究提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构建长效帮扶机制。 (五)负责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推动延长农产品产业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负责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组织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种业振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职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和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监督市内防疫检疫工作,组织疫情扑灭工作。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参与编制市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参与拟定农业农村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应用基础及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抓好全市农业、烤烟、畜牧兽医、渔业、农机等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新技术、新品种、新材料、新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 (十三)负责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高素质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交流合作工作。承办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对外交流合作,具体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协调指导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编制和资金计划的上报下达。配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做好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移民、自然保护地移民和地质灾害移民相关工作。 (十六)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移民规划的实施工作。组织实施移民安置验收和监督评估工作。 (十七)指导生态移民后期扶持发展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评估。提出生态移民搬迁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安排和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 (十八)负责监督检查生态移民工作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十九)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