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印江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网站名称: | 印江县国土资源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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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印江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前身是印江县土地管理局,在2001的机构改革中成立的行政机关(地质矿产机构职能及人员划并到国土资源局)。现有8个内机构,5个下属事业单位,17个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全系统现有干部职工121人,主要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测绘行业的管理及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新一任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在县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县的发展大局,坚持以耕地保护为中心,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得到了全面发展,并取得了不菲的成绩。2001年荣获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资产管理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2—2009年连续7年荣获全区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一等奖; 2003年荣获国土资源厅“全省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先进单位”称号。2004荣获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全国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局长在人民大会堂得到了曾培炎副总理的接见并留影。为全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铜仁地委办公室、铜仁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铜党办发[2010]年90号)和《中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党办发[2010]30号),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履行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国土资源在经济运行、城乡统筹等方面的调控政策和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国土资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乡镇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履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承办上报省、地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进行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五)履行承担保护全县耕地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上级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履行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并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整理、共享和汇交的监督管理,提供社会咨询服务。 (七)履行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履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 发证。 (十)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 (十一)履行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保护的监测、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十二)履行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监督国家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 (十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负责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有关工作。 (十五)承办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档案、信访、综治、宣传、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生产、后勤服务等工作。 贯彻执行财会会计制度;负责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国家、省、地、县划拨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测绘、勘测等工作和各项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系统财务收支管理;负责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收购储备开发利用方面的资金审核管理;负责全系统年度资金使用预决算、财务审计;负责项目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全系统与县财政任务的对接、征收、催交;监督管理乡镇所的国有资产。 (二)规划股 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及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综合统计工作。 (三)用地管理股 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的调查、审核、征用、划拨和出让的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需经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协调重点建设项目征地事宜;负责全县地产行业管理和指导全县地产经营交易;承办土地有偿使用和地产市场、政府垄断土地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并规范土地市场及其交易行为;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处置形式的确定与管理;负责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参与检查、指导城镇住宅、小城镇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测绘管理办公室) 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村地籍和地政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城乡村地籍、土地确权、变更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土地动态监测体系;负责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权属变更工作,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机构的资质;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 宣传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审核测绘单位和测绘人员资格;办理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市场;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档案馆藏及其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本县的测绘事项;管理和保护测绘标志。 (五)矿权管理股 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地质勘查资格认定,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管理探矿权市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工作;调处采矿权权属纠纷;管理采矿权市场和矿产品的运销;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六)资源环境股 承担矿产资源信息系统,地质资料汇交及样品馆藏业务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的审查工作;参与审查开办矿山立项报告;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地质环境及其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和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调处地质灾害纠纷;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参与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取水许可审核;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勘查、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 (七)法规监察股 督促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交易以及地质勘查与采矿审批发证、矿业权转移、矿产品运销等行为的监督监察;组织查处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依据授权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理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参与调处土地、采矿权权属纠纷;负责县国土资源执行监察的业务工作;负责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事宜。 (八)人事教育股(纪检监察室)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以及股级以下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任免、交流等干部管理工作。 协助局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协助局党组抓好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督察工作;受理国土资源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好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组织和信息反馈工作;按规定权限对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实施督查和查处工作。 (九)行政审批综合股 负责承担审批权限内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年审年检事项的统一受理、分类办理、出件以及与审批相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收取工作;负责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日常事务管理;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的授权和委托,办理审批事项。 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7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交易以及地质勘查与采矿审批发证、矿业权转移、矿产品运销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规案件,依据授权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动态巡查工作。领导乡(镇)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工作。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为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乡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进行技术指导和开发整理示范;负责承办对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和复核;负责管理和使用有关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负责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的咨询服务与评价;负责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提供信息服务,并开展有关宣传、技术培训与经验交流工作;负责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技术信息中心,为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3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局域网建设和维护、局信息网站维护及对外发布信息、局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管理,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负责全局系统计算机类设备购买计划的提出和设备维护。 (四)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勘测规划所,为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0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土地勘测、成果验收制作管理;负责全县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确认、边界划分、核准面积的勘测;负责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勘测,基本农田保护区、菜田保护区工作的勘测。 (五)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土地矿产储备交易中心,为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根据批准的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开展土地储备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对城镇闲置国有土地、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改革改制和旧城改造涉及的国有土地的收回、收购储备及处置。 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接受土地、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其它单位和个人委托,主持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租赁等的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具体工作。发布土地、矿业权交易公告,办理投标人、竞买人的报名登记。办理挂牌交易报名登记和租赁、交易鉴证业务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矿业权交易双方的资格审查。受理交易申请、交易材料审查、报审,签发中标通知书、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租赁、交易鉴证证明。定期对外公布交易情况,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矿产供求信息和交易行情信息等。 (六)设立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地质灾害预防控制中心,为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所属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地质灾害进行应急调查和应急治理,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易发区;指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依法查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制度的实施;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或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含预防措施)竣工验收。 (七)保留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为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派出股级事业机构。核定事业编制62名。其中:峨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6名,板溪镇、天堂镇、沙子坡镇、合水镇、木黄镇、新寨乡、朗溪镇、缠溪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各4名,新业乡、洋溪镇、永义乡、刀坝乡、杨柳乡、中坝乡、杉树乡、罗场乡国土资源管理所各3名。峨岭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其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设所长1名。主要负责宣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及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乡镇建设规划;负责农村居民住宅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呈报工作;协助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协助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等非农业建设用地工作;协助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基准地价评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统计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协助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保证建设用地在国家下达的计划内使用;协助做好所在乡镇土地整理项目,资料编制和项目实施,确保耕地“占一补一”目标的实现;协助做好本区域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矿业权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进行管理;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管理,做好本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规定征收国土资源管理规费。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