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赫章县国土资源局 |
网站名称: | 赫章县国土资源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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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毕节地区行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8号)的精神,设置赫章县国土资源局(加挂赫章县测绘管理办公室牌子)。赫章县土资源局(赫章测绘管理办公室)是主管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及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赫章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履行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职责。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拟订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县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履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基础测绘、测绘行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测绘规划并监督检查。承办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参与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审批的城市、乡镇、区域总体规划,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审核。 (四)履行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职责。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等重大权属纠纷;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承担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履行全县耕地保护职责,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履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实施地价监管;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履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指导、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建立和监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组织矿权流转招标拍卖工作,建立和监督矿权交易市场;规范和监管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变更审批;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备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九)履行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管理,对勘查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管;负责地质勘查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的审批;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和矿产地管理;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处置和结果备案;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储量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和全县地质资料汇交及馆藏业务,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十)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履行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履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的职责。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履行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的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监督国家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承担航空、遥感测绘的报审工作。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 (十五)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管理、协调等工作;负责乡(镇)国土资源所的绩效考评。指导乡(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干部人事工作。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接待、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信息等工作的正常运转、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财务、公产、后勤服务等;负责计生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目标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承办直属事业单位有关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工作;负责机关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 组织起草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地方性规定,负责局发文件的涉法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负责国土资源政务公开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信访、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乡(镇)国土资源法规监察业务工作。 (四)规划股 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各地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承办报省人民政府和行署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对国土资源供求关系和运行进行监测,研究提出有关国土资源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五)用地管理股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承办需经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 (六)耕地保护股 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承担耕地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七)地籍管理股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质;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八)矿产资源管理股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登记审批的具体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备案工作;调处采矿权矿界纠纷;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矿产品运销环节和采矿权市场;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九)资源环境股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等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床工业指标和全县地质资料汇交、借阅及馆藏业务的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矿产地管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收缴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年度和重要矿产品价格信息报告。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认定和指导地质遗迹保护区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检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承担古生物化石产地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与监管工作,组织地质遗迹国家地质公园的申报和县级地质公园的建立工作。 (十)测绘管理股 组织编制全县测绘项目计划;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审核测绘技术规定;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拟订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性指导意见;承担航空、遥感测绘的报审工作:审核测绘单位、测绘人员资格;受理测绘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及其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黔的测绘事项;组织管理和保护测绘标志。 (十一)执法监察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监督检查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对土地和矿产资源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市场交易以及地质勘查与采矿审批发证、矿业权转让、矿产品运销等行为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依据授权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理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表的统计上报;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督查;指导乡(镇)国土资源执法业务工作。 (十二)纪检监察机构 县纪委派驻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县监察局派驻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室。 (十三)下辖27个乡镇国土资源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