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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水利局】
单位名称: | 黔南州水利局 |
网站名称: | 黔南州水利局信息网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40 |
相近名称: | 黔南水利局,贵州省黔南州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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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南沙洲附9号 (邮编:558000) |
电话传真: | 0854-7105557、8282478 |
电子邮箱: | qnsl#gzmwr.gov.cn(发电子邮件时请将#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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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 黔ICP备05004524号 |
相关简介: | 黔南州水利局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0〕2号),设立黔南州水利局,为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职责交由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四)将县以上城市(含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州水利局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五)将州水利局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承担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水利建设市场、水利水电工程招标等监督管理职责由州水利局履行。 (六)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七)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河流综合利用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的水利水电法律法规。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州和跨县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及中小型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黔南州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节约用水政策,制定有关标准,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管理和指导、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并组织验收和后评价;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指导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的实施和监督。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城镇河道的治理和开发;牵头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人畜饮水工作;负责全州“三小”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节水灌溉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 (十二)负责全州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防监督、执法管理和综合防治。 (十三)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指导全州水利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州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流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五)承办州人民政府、省水利厅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黔南州水利局设9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工作制度,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文秘、政务、督办、会务、机要、档案、信访、财务、公产、目标管理、后勤行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办理提案议案;机关车辆管理; (二)政工科 按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和职工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州水利行业职工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全州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干部考勤考核制度的执行;负责局机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水资源办公室(黔南州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州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组织、指导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水资源调查、评论和水质水量的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规划;组织、指导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城镇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监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承办水资源公报的编制与发布工作。 (四)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州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拟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负责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审查工作;组织编制流域水系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水系的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中型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竣工验收;负责编制水利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方面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政策性意见;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指导全州水利综合经营工作。 (五)水利建设科 组织指导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骨干水利工程的建设;负责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指导和监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指导全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的监督实施,指导全州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初审和申报工作;指导全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工作;指导、管理全州“五小”(小塘坝、小水池(窖)、小泵站、小堰闸、小渠道)水利工程项目的实施;指导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的改革;指导和协调烟水配套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六)饮水安全科 指导县城供水、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组织拟定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农村饮水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指导县城供水、乡镇供水、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指导饮水工程水质监测工作;指导农村饮水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研究提出农村饮水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指导灌溉排水和节水灌溉工作,组织拟定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工作。 (七)水利管理科 指导和管理全州已建成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审查重点水库度汛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库调度运行;负责水库大坝登记注册及安全鉴定;负责病险水库治理规划、补设审查并实施监管;负责全州城乡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多种经营的计划、指导与协调;协助开展灌区水利工程的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国营水利工程管理岁修项目审批;指导和管理全州水利工程经营管理,拟定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任务指标;负责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计收管理;负责水利工程经营管理年度报表统计;负责河道管理。 (八)政策法规科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承担普法教育工作;草拟有关涉水地方性法规草案;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组织报审;指导行政许可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州内重大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部门间或县、市间的水事纠纷;承办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工作。 (九)防汛抗旱科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及有关法规、贯彻国家、省有关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和调度命令等,掌握防汛抗旱的情况和消息,组织有关部门会商,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发布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公告、决定还命令,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州中型水库防洪调度运用计划的编制及小型水库防洪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指导各县(市)编制防御洪水预案和水库应急抢险预案;开展防汛抗旱物质、器材、经费计划的编制、调整与管理,并监督使用。负责州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州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副科长(主任)10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3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黔南州水政监察支队由内设机构改黔南州水利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核定事业编制18名,均为管理人员,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州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州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须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州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州和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州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州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州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交通安全负责。由州水利局牵头,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六、附 则 本规定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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