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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

网站名称:《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更新时间:2025/8/15 16: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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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安龙分局单位职责

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1号)、《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西南州州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州党发〔2019〕5号)、《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州委办字〔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兴义、兴仁、安龙、贞丰、普安、晴隆、册亨、望谟分局,作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履行本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为正科级。

第三条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州委工作要求,协助县委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政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技术规划。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在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负责乡镇(街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的业务指导。

(三)负责本县(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本县(市)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配合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参与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本县(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本县(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完成本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本县(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本县(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管理。制定贯彻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落实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管理、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县(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本县(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本县(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本县(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贯彻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的落实措施,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与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本县(市)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配合州生态环境局做好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参与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本县(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贯彻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相关标准的落实措施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开展本县(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对本县(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承建和管理本县(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推动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本县(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本县(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贯彻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的落实措施,综合协调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二)负责统筹协调、配合本县(市)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协调推进本县(市)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十三)统一负责本县(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本县(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本县(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县(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配合做好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做好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五)配合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协调承担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本县(市)内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结合部门职责,做好军民融合、扶贫开发、“放管服”改革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发。

(十七)完成本县(市)党委、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和州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责调整。

1.划入原县(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2.划入原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

3.划入原县(市)国土资源局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

4.划入原县(市)水利局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

5.划入原县(市)农委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

6.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收回机关。

(十九)职能转变。州生态环境局县(市)分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黔西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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