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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网站名称:《晴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更新时间:2025/8/22 1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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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0859-7614953、0859-761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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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9>1号)和《中共晴隆县委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晴隆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晴党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晴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第三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移交符合在晴隆县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晴隆县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伤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定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做好全县优抚医院和晴隆县光荣院的服务保障工作;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

(七)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担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定拟推荐全国及列入全省、全州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的名单,总结、表彰和宣传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并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做好承担军民融合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责调整

将县民政局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军队有关职责等划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五条 职能转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对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六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内设机构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文稿起草、政务公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化建设,并指导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结合部门职责,承担扫黑除恶及禁毒工作;承担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目标管理、考评推优、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拟定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层设施建设标准,监督指导和承担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统计等工作;承担法律顾问相关工作。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总结表彰、荣誉奖励、英雄烈士保护、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烈士祭扫;负责落实好退役军人医疗、养老、住房、移交安置、就业创业、教育培训、常态化走访慰问、援助关爱、优待证申领制发、信访维稳、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抚恤;指导全县双拥工作:承担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

第七条 晴隆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编制4名。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1名。

第八条 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按中央后续改革精神相应调整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能职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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