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晴隆县国土资源局 |
网站名称: | 晴隆县国土资源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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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晴隆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晴隆县委晴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晴隆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晴党发〔2010〕13号)和《晴隆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县直有关部门“三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晴机编字[2010]01号)文件精神,设立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职责。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拟订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统筹协调国土资源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及地质灾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县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调查或直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履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基础测绘、测绘行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地方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检查。承办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履行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职责。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权属纠纷;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承担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承办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履行全县耕地保护的职责,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履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等行为的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贯彻执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实施地价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履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县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变更审批;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九)履行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处置和结果备案;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储量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和全县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十)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履行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履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的职责。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履行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的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履行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监督国家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四)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地质灾害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 (十五)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股级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管理、协调等工作。 (十六)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认真做好本部门下属单位的资金使用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十七)承办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工作事项督办、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上下联络以及接待、机要、档案、安全、保密、新闻发布、政务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宣教股 负责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人事政策;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对股、室、站、所、执法监察大队、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中心队伍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工、青、妇及计划生育工作;做好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任免、交流、申诉、奖励、处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后备干部推荐、考核、培养及选拔任用工作;负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人事信息收集并整理归档;承办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有关技术职称申报工作;负责宣传、新闻发布和法制教育工作。 (三)政策法规股 组织草拟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灾害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局发文件的涉法审核工作,积极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信访、土地矿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灾害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四)规划股 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土地利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参与审核报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有关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承办报州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灾害综合统计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国土资源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五)计划财务股 贯彻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制度;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有关法定规费、价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使用的财务监督管理与核算,管理国家、省、州、县划拨的各项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基金;编制、申报土地、矿产、测绘工作的各项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项目执行、干部离任等进行审计监督;承担全县国土资源系统财务工作;监督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参与上报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耕地保护股 贯彻执行耕地特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及监督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七)建设用地管理股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办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及征收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府收购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负责管理项目建设用地;贯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交易,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 (八)土地利用管理股 贯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督管理地价,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 (九)地籍管理股 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监督管理地价;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参与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质;负责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抓好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十)矿权管理股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登记审批的具体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备案工作;调处采矿权矿界纠纷;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和采矿权市场;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规范;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的具体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承担组织实施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及探矿权市场;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等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床工业指标和全县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矿产地管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收缴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年度和重要矿产品价格信息报告。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股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建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库;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等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床工业指标和全县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矿产地管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收缴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年度和重要矿产品价格信息报告。 (十二)地质环境股 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接警、灾情分析、应急方案拟订及上报工作;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负责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认定和指导地质遗迹保护区工作;参与古生物化石产地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的申报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检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监督管理矿泉水、地热水资源开发利用。 (十三)测绘管理股(对外加挂晴隆县测绘局牌子) 负责审核测绘单位、测绘人员资格;受理测绘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及其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县内的测绘事项;组织管理和保护测绘标志;组织编制全县测绘项目计划;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晴隆县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工勤人员2名,列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职数共15名。 四、派驻机构 晴隆县国土资源局派驻机构设14个国土资源所,共核定事业编制58名,工勤人员8名,县级财政全额预算。 国土资源所的工作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加强国土资源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2、在县局的指导下,负责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负责监督规划的实施;参与有关部门制定乡、村建设规划。 3、负责本辖区国土整治、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按权限协调处理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协助上级做好调处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工作。 4、落实本辖区基本农田保护措施及土地后备资源的调查、保护、开发,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使用土地,对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5、办理辖区内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登记、统计、建档等工作;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地籍管理,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基准地价评估、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地籍调查工作,负责集体土地地籍档案管理。 6、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各类建设用地申请的实地调查,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非农业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群众的安置工作;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办理本辖区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初审报批手续。 7、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计划方案,组织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的申报立项和实施和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国土开发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辖区土地整理项目资料收集编制和实施,确保耕地“占一补一”目标的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和授权,依法征收、收缴土地、矿产等法定的各项规费、价款,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足额、及时上交。 9、做好土地、矿山、地质灾害的动态巡查和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定期巡查,及时报告地质灾害险情。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重大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和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查处辖区内违法用地、非法探矿采矿、无证采矿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协助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矿业权的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检查,对无证探矿、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制止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10、管理好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管理辖区内土地市场和矿产资源市场。 11、负责对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管理,有移动、损坏、破坏等情况及时制止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处理。 12、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承办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 1、长流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工勤人员1名。 2、中营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工勤人员1名。 3、花贡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工勤人员1名。 4、大田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3名。 5、马场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 6、莲城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工勤人员1名。 7、光照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 8、沙子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5名,工勤人员1名。 9、鸡场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工勤人员1名。 10、三宝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2名。 11、碧痕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 12、大厂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工勤人员1名。 13、安谷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工勤人员1名。 14、紫马国土资源所:核定事业编制4名。 国土资源所领导职数:各国土资源所均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 14个国土资源所股级职数28名。 五、其他事项 (一)晴隆县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副科级事业机构,参公事宜按程序申报审批) 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据授权对违法行为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受理土地、矿产、测绘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实施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行为;指导全县国土资源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监察业务工作。 晴隆县国土执法监察大队隶属晴隆县国土资源局管理。核定事业编制27名,工勤人员2名,列入晴隆县财政全额预算。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 (二)县国土资源局下设事业机构另行文规定。 六、附责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