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网站名称: | 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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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顺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顺市铁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度。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拟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土地政策的实施办法,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衔接平衡需申请国家和省以及安排市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投资项目和用汇投资项目并组织项目申报;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核准或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施重点项目管理,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实施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服务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规划,指导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组织拟订现代物流业、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七)承担协调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进行监测评估。组织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相关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提出城镇化发展规划,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八)拟订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重要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管理全市粮食工作;组织拟订粮食粮油产业化发展规划、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粮食体制改革建议。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民政等发展政策措施,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建议,协调有关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十二)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统筹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运行状况,规划有关重大项目的布局,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境内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五)统筹工业、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规划重大产业基地和重大工业项目布局;协调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十六)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协调解决能源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拟订有关改革方案;组织实施能源行业标准;负责能源监测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参与煤炭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十七)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或报批能源重大投资项目;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牵头组织开展能源合作,协调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八)协同有关部门对能源行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参与协调能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 (十九)拟订石油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负责核电管理,拟订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参与组织协调核电科研工作。 (二十)负责组织征收能源价格调节基金,提出资金使用和管理建议。 (二十一)负责管理、指导、监督价格工作。拟订和调整由市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审批收费项目;组织开展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行为;负责价格预测、监测和监审,发布价格公告;指导协调行业价格,开展价格信息、成本调查服务。 (二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能源局和省物价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