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网站名称: | 《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新时间:2025/9/13 21:2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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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 晴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住房和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组织编制全县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职责。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政策调研,指导监督各乡(镇)保障性住房的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导县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州、县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职责。拟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措施;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地产权属管理、抵押登记、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住宅产业化、城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查处非法建设、非法交易活动。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房屋交易评估、咨询、经纪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危险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迁企业的资质管理和行业管理;对全县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和审查;指导、监督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行业相关资质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职责。拟定行业体制改革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草拟工作,负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建设和普法工作;负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担保和工程风险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七、负责全县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负责建筑施工队伍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县属建筑业企业参与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承担城市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符合县情的城市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公用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和应急管理;制定城市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负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建设管理工作。拟定村镇建设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村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农村住房及农村危房改造的设计、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和推广应用农村建房通用图;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建设工作。 十、承担房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并参与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指导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抗震设防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城镇减排职责。承担建设领域科技项目的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 十二、承担组织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职责。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标准通用设计图集;参与中、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审查、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评价工作;实施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统一的工程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组织实施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并指导全县工程造价管理。负责处理工程计价争议;指导并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十三、综合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建设行业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从业、执业)资格培训、考试、认证和注册登记管理等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的收集利用、统计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电子政务、档案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符合县情的城市管理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评估考核和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及环境卫生、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社会化宣传教育;负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 十六、负责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十七、负责指导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监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监督指导林业、水务、商务、粮食、人防、殡葬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工作;组织跨区域执法和重大复杂案件查处。 十八、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