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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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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网站名称:南明区文联更新时间:2024/10/25 22: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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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南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第一条 南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南明区文联)是中共南明区委、区政府领导的,由区内各文艺家协会、企业行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区委和区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南明区文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致力于繁荣我区文学艺术事业,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南明区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区属各文艺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企业、行业文联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批准,可加入或退出本会。   第四条 团体会员应遵守南明区文联章程,执行南明区文联决议,完成南明区文联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南明区文联活动及对南明区文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五条 南明区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开展组织、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文艺创作、理论研究、展览演出、文艺交流、人才培训、书刊出版、文艺评奖和权益保障等项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南明区文联通过各团体会员积极推动并加强同全区及各地、州、县文联的联系,加强同省外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积极开展各项文化交流活动。   第七条 南明区文联反映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南明区文联积极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发展我区文化艺术事业。   第九条 南明区文联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兴办为繁荣文艺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十条 南明区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南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南明区文联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十一条 南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荐和南明区文联特邀产生。   南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南明区文联委员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民主协商提名,代表大会主席团可根据需要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上述委员因人事变动(含所担任的主席团职务),应相应更换,经报区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认可后生效。   南明区文联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推荐、提交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每届文联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届满需召开代表大会重新选举。   驻会主席、秘书长在中共南明区委宣传部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南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由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南明区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社会资助;(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南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南明区文联委员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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