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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兴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实施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牵头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标准;落实社会保险关系转续政策,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对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收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实施行政监督;组织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相关政策,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和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鉴定;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职)人员死亡有关福利待遇审批工作;协调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发证工作。 (七)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的推荐工作。 (八)承办计划分配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及培训工作;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转业军官随军调(迁)家属的安置工作;贯彻执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退役士官、士兵安置工作。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负责政府奖励、表彰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辞职、辞退的综合管理工作。 (十)按干部管理权限,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任免、退休工作。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监督执行劳动标准;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贯彻国家人才交流的政策、法规,做好人才聘用、交流及人事代理服务,建立健全人才流动的社会调节机制。负责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人才的统一管理和培训。 (十三)综合管理和指导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负责市属用人单位及经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工作。 (十四)承担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十五)负责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录用及事业单位招聘等人事考试工作。承办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社会化考试。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督促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七)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用药及服务设施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药店费用结算审核管理办法,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八)受理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九)指导和承办企业退休和内退人员的托管业务,建立健全企业托管人员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