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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安县林业局

网站名称:《普安县林业局》更新时间:2025/9/13 21:2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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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0859-7232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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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普安县林业局工作职责

普安县林业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局)是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州委、县委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林业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和义务。

(二)负责全县国家公益林受灾清理采伐和处理非正常来源的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三)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发展战略规划;组织起草林业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石漠化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监督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和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治理石漠化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监督、检查林木种子苗木凭证生产、经营。依法审核、审批办理林地征用、占用和临时占用手续管理。指导全县林业产业、森林公园、苗木花卉和国有场圃、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并监督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年度利用限额,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执行国家、省、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规定的物种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负责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监督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的实施;指导、监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政策措施的贯彻。

(八)监督检查对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措施方案,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九)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及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县林业基本建设工作,组织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全县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林业科研、技术攻关和科研成果推广;指导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协调专业人才培训和林业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十一)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意识形态、军民融合、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工作;做好“放管服”改革和权责清单等相关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职责调整

1.将原林业局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原林业局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原县林业局的职责,以及原县农业局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原县国土资源局的自然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县住建局的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3.将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责划入县林业局。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县林业局负责野生食用、药用动植物从种(养)植(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

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野生动植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

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法规股)。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拟订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车辆、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服务、接待等各项工作的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二)林政资源管理股。参与拟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落实,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组织开展木材采伐作业设计,核发或申报木材采伐证,负责组织开展木材采伐的伐中、伐后检查验收,依法征收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核发木材运输证,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依法对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进行保护;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定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规划及实施方案,依法开展《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利用核准证》的审批、审核和年检验审工作;协助查处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

(三)普安县林业局森林草原防火办公室。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普及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根据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草原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草原防火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对全县范围内野外火源进行管理;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安排部署和落实情况,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规划,加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草原防火物资。

机关党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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