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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全省9个市(州)人民检察院、89个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按照国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全省检察工作目标,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案、渎职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 (八)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的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研究检察技术在办案中的运用;受理技术取证、文证审查、检验鉴定、复核鉴定、重新鉴定工作。 (十三)领导和组织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有关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拟定相关的实施方案。 (十四)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司法警察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省人民检察院系统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组织全省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司法协助;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与港、澳、台地区的个案协查工作。 (十九)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省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