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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督办督查局】
单位名称: | 贵阳市督办督查局 |
网站名称: | 贵阳市督办督查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11:33 |
相近名称: | 贵阳市政府督办督查局,贵阳督办督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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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贵阳市督办督查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制度 贵阳市督办督查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需要获取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依法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查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条公开权利人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公开义务人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领导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内部财务收支情况、内部人事管理情况等内部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所有者不同意公开的;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个人不同意公开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做好记录。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综合处。 第六条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局综合处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送有关处(室)办理,各处(室)要认真调查处理,局综合处负责督办。各承办处(室)形成回复意见,并报局综合处回复申请人。 第七条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收到申请后,需要填写《登记回执》,告知公开权利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公开内容及时予以公开; (二)属于免予公开或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三)属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 第十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投诉。 第十一条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法律规定”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贵阳市督办督查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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