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 |
网站名称: |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更新时间:2025/9/13 21:2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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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贞丰县农业农村局单位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农业、畜牧水产、农业机械、农垦等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组织起草农业农村工作、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综合性文件,提出处理农村改革和发展重大问题的原则和措施;组织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拟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定全县畜牧水产业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畜牧水产业的地方性政策、规章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开展动物重大疫病防控;依法开展有关畜牧水产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畜牧水产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承担畜牧水产业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提升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畜牧水产业防灾减灾工作。 (三)研究制定全县农业机械化的中长期指导规划、农业机械化的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拖拉机(变型拖拉机)、收割机、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和技术检验。 (四)承担完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的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五)指导全县农业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品质改善;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发展农业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 (六)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农业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研究制定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组织申报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开展有关农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化肥、农药、植物检疫的监督管理和拟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管。 (九)承担农牧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开展种子、化肥、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业紧急救灾后生产恢复。 (十)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十一)指导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拟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选择引进,对确定推广的新技术、新机具进行试验示范;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加强许可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二)负责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组织技能开发;组织和指导农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农业行业技术工人等级考核与评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专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十三)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农艺、农机、生物措施,发展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 (十四)负责农业生态农村能源有关工作。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量产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规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五)协调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指导和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和乡村旅游业等服务行业的发展。 (十六)指导全县畜牧水产业生产。指导畜牧水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畜牧水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畜牧水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畜牧水产品品质改善;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畜牧水产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协调解决畜牧水产业发展和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七)促进畜牧水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畜牧水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畜牧水产业发展保护政策建议;指导畜牧水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畜牧水产业生产资料、主要畜牧水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草案;培育、保护和发展畜牧水产品品牌。 (十八)承担提升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开展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指导畜牧水产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畜牧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负责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九)依法开展有关畜牧水产业生产资料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实施草种、种畜禽、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和饲料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兽医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负责草原监理;指导草地畜牧业发展。 (二十)负责动物重大疫病防控。指导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负责组织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疫情测报及疫情扑灭工作;负责全县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水生动物病虫害的监测和预报;承担从县外引进草种、种畜禽审核上报工作。 (二十一)承担畜牧水产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畜牧水产业灾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工作;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二十二)管理畜牧水产业经济信息。监测分析畜牧水产业经济运行,发布畜牧水产业经济信息;开展相关统计工作;负责畜牧水产业信息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畜牧水产业信息服务。 (二十三)负责畜牧水产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渔业水域、草原及畜牧业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渔事纠纷,维护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畜牧水产技术干部的教育培训。负责农民中级技术职称(畜牧兽医系列)评审工作;指导局属事业单位工作及局属企业改革;监督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畜牧水产经济发展服务。 (二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