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赤水市国土资源局 |
网站名称: | 赤水市国土资源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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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赤水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职责。组织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和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政策;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办理超期未开发利用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案件处理,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履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职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基础测绘、测绘行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全市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并监督检查;承办报国务院、省、遵义和赤水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 (四)履行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的职责。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承担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以及城乡地籍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等工作。 (五)履行全市耕地保护的职责,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指导监督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工作,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遵义和赤水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履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职责。贯彻执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收购储备等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实施地价监管;执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履行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职责。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 (八)履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职责。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县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省、遵义授权)、变更、延续、注销审批;负责县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备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权的统计工作。 (九)履行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责。负责市级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备案和矿产地管理;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储量登记和统计。 (十)履行地质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协调地下水勘查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一)履行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履行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的职责;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履行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全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监督国家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四)指导监督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的贯彻意见,落实和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制度;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房屋、林地、草原的登记发证。 (十五)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和测绘工作的宣传、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 (十六)负责市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干部职工的考核、考察、任免奖惩、人事调配、培训、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遵义市国土资源局、遵义市测绘地理信息局、遵义市不动产登记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