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
网站名称: | 三都县国土资源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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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三合镇振兴路 (邮编:55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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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是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1994年5月在原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管理局、县经委下属矿产站合并的基础上组建而成,对全县土地和矿产资源实施统—管理。 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现有干部职工75人,其中党员36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2人。下设行政科室:办公室、人事教育与政策法规科、耕地保护规划科、土地利用管理科、地籍与测绘管理科、矿权管理科、资源环境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纪检监察室九个职能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执法大队、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技术信息中心、土地勘测站、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和派出的六个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 近年来,我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密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不断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在保护资源、保障发展工作中不断增强行政能力,充分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积极参与宏观调控。牢固树立“破难题,保发展”观念,为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做好国土资源保障服务,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多次被上级有关部门评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多名职工被评为省政府、省厅和县委、政府先进工作者。 三都水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管理法》、《测绘法》的宣传、贯彻和实施;研究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等政策;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和测绘工作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核定县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组织、指导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的调查、保护和评介。 (三)监督检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订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的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确保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检测;组织指导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实施镇(街道)、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 (七)组织县内城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审核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县政府审批和报州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的审查工作和转让审批登记的审查、年检等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源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的资质,审核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管理采矿权、探矿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统计;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处置和结果备案。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负责全县行政区域测绘的管理、规划和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质测绘和重点测绘,管理保护基础测绘设施和测量标志;负责测绘单位资质审查、年检、申报,依法管理规范测绘市场。履行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工作,实施工程测量、房地产测绘及其他测绘的行业管理;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资格的初审和复核工作,管理测绘任务登记及测绘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管理以及测绘成果目录(副本)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负责组织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一)负责全县国土资源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监督使用财政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安排、返还、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承担县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工作;安排使用省、州、县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依法征收(征用)、收缴土地、矿产、测绘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规费、价款。安排和监管国家、省、州、县财政划拨关于土地、矿业、测绘等事业经费及其他有关资金。 (十二)领导全县国土资源所的业务工作,落实国土资源所干部双重管理体制,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培训、管理、协调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