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
网站名称: | 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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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URL: | 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
办公地址: | 贵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振兴路 (邮编:558100) 〖查看该位置电子地图〗 |
电话传真: | 0854-3927232 |
电子邮箱: | sanduhuanbao#163.com(发电子邮件时请将#改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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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 黔ICP备14004822号 |
相关简介: | 三都水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成立于1999年3月,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统一监管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2002年的“三定方案”中,将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两项管理职能划入环境保护工作,在2012年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新的“三定方案”增加环境总量控制、污染减排、环境统一监管、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多项职能,内设机构在原来的办公室、环境监察大队基础上增加环境总量控制股、自然生态保护股,2008年8月25日设立了县环境监测站,2012年2月2日设立了县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2013年4月12日设立县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2012年3月26日县编委将环境监察大队升格为副科级事业单位。现内设机构数为7个,人员编制由1999年成立时的6人增加到34人,领导职数一正二副、一位纪检组长,现有在职在编36人,其中环境监察大队13人,环境监测专业技术12人。 县环保局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并组织实施我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参与拟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规划和经济、技术、资源配置的环保产业政策的制订,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并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保护各项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三)监督执行国家和省、州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和监督全县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县环境状况公报;管理和监督全县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并指导全县环保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接待和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四)统一对全县环境监察的组织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全县染费征收、管理和使用;负责环境保护各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办落实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盒减排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五)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矿藏、森林等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全县废气、废水、粉尘、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和推广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施有毒化学品登记工作;组织公害病调查。 (六)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评估自然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以下简称“三园二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矿山复恳、石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评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有关生态创建和生态补偿工作。 (七)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环境破坏的责任。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负责县管和省、州环保部门授权管理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三同时”的审查并监督执行;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对县内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八)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示范技术工程;参与全县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谁申报、环境产业政策和产品技术标准工作。 (九)负责全县环境监测工作;监督环境监测标准的规范执行;组织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民间社团参与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环保干部业务培训,表彰全县环境保护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一)负责全县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展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资金引进和项目管理工作,参与开展环境保护系统对外合作交流活动;办理县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 (十三)负责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