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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护理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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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护理学会

网站名称:贵州省护理学会更新时间:2024/10/25 22: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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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护理学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贵州省护理学会

英文译名:Guizhou Nursing Association(缩写:GNA)

第二条 贵州省护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贵州省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护理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护理学科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护理科学事业的方针和政策,祟尚护理道德,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提高护理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护理学科繁荣和发展,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依法维护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州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贵州省卫生厅和贵州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贵阳市云岩区贵医街28号,邮政编码55000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省内外、国内外护理科学技术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并加强同国内、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协作;

(二)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

(三)开展护理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护理科学技术咨询服务活动,举办护理科学技术展览,大力推动护理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

(四)开展在职继续护理教育,提高护理专业技术水平,以适应现代医学及护理理论、技术的发展。开展对护理人员的临床规范化培训,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评选和奖励优秀的护理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护德高尚、业务精良的护理人员;

(六)结合本省科技发展政策,对贫困地区护理事业发展给予支持。

(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护理服务行为。

(八)对本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护理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护士的权益。

(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如委托进行专科护士培训、护理质量论证、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学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已取得注册护士资格者;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干部、从事护理的教师。

(四)团体会员:在单位申请,其成员具备个人会员条件,人数10人以上。

(五)科学技术其他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六)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自愿为本省护理事业发展作贡献的外籍护理科技工作者,可聘任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除外);

(二)优先参加本会和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会议;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参加学会的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定本会规章;

(十一)审定本会参加国内学术组织和国际合作交流协议;

(十二)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科普作品;

(十三)审议会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答复;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祖国,公道正派,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学风和道德品质;

(三)热心社会团体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具有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四)在护理学科中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临床护理、护理教育、护理管理专家;

(五)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提名副秘书长等事宜,交常务理事会同意。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节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2015年3月召开的贵州省护理学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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