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
网站名称: |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更新时间:2024/10/25 22: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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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文名: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称:Guizhou Associ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bidding 英文缩写:GZACPB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企业、事业、科研、院校等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自愿参加的地方性社会团体,为非营利性、自律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执行政府的相关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促进贵州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贵州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设在贵州省贵阳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会员单位研究探讨招标投标理论和实践的有关问题,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为其制定和修改有关招标投标文件和政策法规提出积极建议; (三)有针对性的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调研,广泛开展政策法规的学习、理论研究和招标投标业务以及相关建设工程领域专业培训;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 (五)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问题和纠纷; (六)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 (七)组织会员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先进; (八)组织会员单位到省内外、国内外进行理论研讨、业务交流、学习考察,促进会员单位整体业务素质、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编辑、印发会刊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书刊资料; (十)建构及维护协会网站的服务功能,做好企业宣传、政策宣贯及用网络搭建会员与协会,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 (十一)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专项任务; (十二)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及相关工作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事业、科研、院校等有关单位及个人均可申请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放《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讨论、交流、考察、调研和培训等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并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会员连续两年无故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回。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监督本协会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相关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理事会组成成员2/3以上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会员大会的任期。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非。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落实协会章程,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和各办事机构的设立;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人选,由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中(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事理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在我省工程招标投标行业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本协会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费; (三)利息;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和本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障、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交会员大会通过。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本协会的终止方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建设厅审查同意。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贵州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