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赫章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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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走过了五十四年光辉历程。1954年6月,赫章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的正式建立。 五十四年来,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体经历了建立和巩固、曲折和瘫痪、恢复和发展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3年,召开了4次代表会议;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6年12月召开,至1958年5月换届,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1958年6月至1960年12月的第三届,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1961年1月至1963年9月的第四届,召开了三次代表大会;1963年9月至1965年12月的第五届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1965年12月24日至27日召开了赫章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因“文化大革命”,各次会议未能正常召开。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被践踏,赫章县已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削弱和破坏,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长达15年没有召开会议,《宪法》失去权威和效应,基层选举工作被取消,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被剥夺。1967年4月8日,在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成立了赫章县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是党政合一的权力机构,集党、政、军、审判、检察于一体,取代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民委员会的权力。根据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同时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一时期的赫章县革命委员会即作为赫章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把它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固定下来。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重要修改。确定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80年7月6日至12日,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赫章县召开了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赫章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4次代表大会,24次常委会议。 此后,1984年9月至1987年8月的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4次代表大会,18次常委会议;1987年8月至1990年6月的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3次代表大会,17次常委会议;1990年6月至1993年4月的第十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4次代表大会,24次常委会议。 1993年4月至1998年3月的赫章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任期5年,共召开了6次代表大会,38次常委会议;第十三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次代表大会, 次常委会议;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的第十三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三次代表大会,18次常委会议;2003年3月至2007年元月的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4次代表大会,25次常委会议。 赫章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元月15—18日召开,截止2008年8月,已召开了三次代表大会,11次常委会。 从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来,赫章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和总结基层选举、乡镇人大工作、代表工作、机关建设的经验,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常设机关的机构不断完善、职能日益增强。1984年10月20日通过了《赫章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组织和制度的意见》,先后在全县九个区和城关镇建立了代表中心联络组,在89个乡镇建立了代表小组。1987年10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县人大机关增设法制、代表、民族、教科文卫、财经等5个工作委员会,在全县9个区和城关镇设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络员。1992年撤区并乡,行政区划变更,27个乡镇建立人大主席团,随后全县建立256个代表小组。从此,我县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赫章县人大常委会现设有办公室(下设秘书股、行政股)、信访办(归口办公室管理)、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全县重大事项;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任免本级“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赫章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二十多年来,在中共赫章县委的领导下,肩负着全县人民的重托,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奋发努力,开拓进取,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全县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在新的历史时期,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担负的责任更重大、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努力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赫章县人大常委会现设有办公室(下设秘书股、行政股)、信访办(归口办公室管理)、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 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走过了五十四年光辉历程。1954年6月,赫章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县的正式建立。 五十四年来,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体经历了建立和巩固、曲折和瘫痪、恢复和发展三个历史阶段。 第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3年,召开了4次代表会议;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于1956年12月召开,至1958年5月换届,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1958年6月至1960年12月的第三届,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1961年1月至1963年9月的第四届,召开了三次代表大会;1963年9月至1965年12月的第五届召开了两次代表大会;1965年12月24日至27日召开了赫章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因“文化大革命”,各次会议未能正常召开。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被践踏,赫章县已建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削弱和破坏,县、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长达15年没有召开会议,《宪法》失去权威和效应,基层选举工作被取消,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被剥夺。1967年4月8日,在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极不正常的情况下,成立了赫章县革命委员会。革命委员会是党政合一的权力机构,集党、政、军、审判、检察于一体,取代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民委员会的权力。根据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也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同时也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这一时期的赫章县革命委员会即作为赫章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中心地位,把它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固定下来。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对地方政权组织和选举制度作了重要修改。确定了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80年7月6日至12日,根据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赫章县召开了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了赫章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4次代表大会,24次常委会议。 此后,1984年9月至1987年8月的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4次代表大会,18次常委会议;1987年8月至1990年6月的第十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3次代表大会,17次常委会议;1990年6月至1993年4月的第十一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4次代表大会,24次常委会议。 1993年4月至1998年3月的赫章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任期5年,共召开了6次代表大会,38次常委会议;第十三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次代表大会, 次常委会议;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的第十三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三次代表大会,18次常委会议;2003年3月至2007年元月的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共召开了4次代表大会,25次常委会议。 赫章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7年元月15—18日召开,截止2008年8月,已召开了三次代表大会,11次常委会。 从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来,赫章县历届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和总结基层选举、乡镇人大工作、代表工作、机关建设的经验,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常设机关的机构不断完善、职能日益增强。1984年10月20日通过了《赫章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健全代表联系组织和制度的意见》,先后在全县九个区和城关镇建立了代表中心联络组,在89个乡镇建立了代表小组。1987年10月,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县人大机关增设法制、代表、民族、教科文卫、财经等5个工作委员会,在全县9个区和城关镇设人大常委会工作联络员。1992年撤区并乡,行政区划变更,27个乡镇建立人大主席团,随后全县建立256个代表小组。从此,我县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赫章县人大常委会现设有办公室(下设秘书股、行政股)、信访办(归口办公室管理)、代表工作委员会、民族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主要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讨论、决定全县重大事项;领导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在本级人大会闭会期间,任免本级“一府两院”工作人员,补选和罢免上一级人大的个别代表;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 赫章县人大常委会设立二十多年来,在中共赫章县委的领导下,肩负着全县人民的重托,积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奋发努力,开拓进取,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全县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在新的历史时期,赫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担负的责任更重大、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努力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