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天柱县环境保护局 |
网站名称: | 天柱县环境保护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49 |
相近名称: | 天柱环境保护局,天柱县环保局,天柱环保局,贵州省天柱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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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 黔ICP备5226270001 |
相关简介: | 天柱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分;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县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负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和县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督促全县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和重点工程的推进;督促和指导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及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 (四)组织落实县政府减排目标的工作。贯彻实施国家、省和州污染减排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污染减排具体措施、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污染减排协调、督查和考核;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制定总量控制计划;组织协调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相关工作。 (五)负责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六)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组织对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报批;按规定权限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州制定的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八)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九)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工作措施,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建设等辐射污染防治。 (十)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内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信息网络,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参与拟订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产品技术标准。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环境保护合作与交流,协调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保护新闻发布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县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