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兴仁县国土资源局 |
网站名称: | 兴仁县国土资源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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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兴仁县国土资源局机构概况 根据《中共兴仁县委兴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县通〔2010〕5号)文件,设立兴仁县国土资源局,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县国土资源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起草、会议组织、工作事项督办、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上下联络以及接待、机要、信访、档案、安全、保密、政务信息、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政务公开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二)人事宣教股 负责机关和国土所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本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干部教育培训、技术职称评聘。 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三)政策法规股 组织草拟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灾害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局发文件的涉法审核工作,积极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信访、土地矿产纠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灾害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设股长1名。 (四)规划股 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与矿产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基础测绘等有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审核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涉及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参与审核报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有关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承办报州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地质灾害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负责对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制度落实情况。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五)财务股 负责本级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资金、基金的收缴、核算和监督管理;承担部门预决算、单位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拟订局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管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财务和统计工作。 设股长1名。 (六)用地管理股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承办需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核算及征收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的监督管理。承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政府收购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乡镇、村用地的管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工作;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交易、土地开发、政府土地储备,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七)地籍管理股 组织实施全县地籍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管理城乡地籍、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审核土地登记机构资质;负责地籍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承担地籍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提供社会查询服务。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八)矿产资源管理股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承担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设立、延续、转让和变更登记审批的具体工作;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和采矿权市场;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贯彻执行地质勘查工作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地质勘查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转让审批登记的具体工作;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和采矿权矿界纠纷;承担组织实施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勘查和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及探矿权市场。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登记和统计等管理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床工业指标和全县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矿产地管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收缴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年度和重要矿产品价格信息报告。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九)地质环境股 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的接警、灾情分析、应急方案拟订及上报工作;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地质灾害治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负责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认定和指导地质遗迹保护区工作;参与古生物化石产地和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的划定与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地质遗迹和地质公园的申报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指导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组织检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对矿泉水、地热水资源的过量开采实施监督管理。 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十)测绘管理股(对外称兴仁县测绘管理局) 负责审核测绘单位、测绘人员资格;受理测绘项目备案;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地理信息市场和地图市场;监督执行国家测绘技术规范和质量管理规定;负责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及其保密的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审核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在县内的测绘事项;组织管理和保护测绘标志;组织编制全县测绘项目计划;组织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等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管理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负责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测绘成果,承担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设股长1名,副股长1名。 (十一)行政审批股 承担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办理有关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业务和便民服务业务。 另外: (一)兴仁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县国土资源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受理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组织查处有关案件,按照权限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违法行为。核定事业编制30名,工勤编制2名,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二)将原四个街道国土资源所更名为国土资源分局,名称为“兴仁县国土资源局XXX分局”,为县国土资源局派驻的股级事业单位。 (三)各国土资源所均为县国土资源局派驻的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87名,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其中东湖、城南、城北、真武山4个分局核定事业编制6名,分别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巴铃、屯脚、雨樟、新龙场、潘家庄、下山、回龙7个国土资源所分别核定事业编制5名,分别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百德、大山、鲁础营、新马场、田湾、李关、民建7个国土资源所分别核定事业编制4名,分别设所长1名。 (四)兴仁县国土信息管理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下设股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的维护,计算机软硬件维护;协助做好项目远程报批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负责局域网站维护与更新,以及视频会议系统的维护;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电子考勤信息统计工作。核定事业编制5名,县财政全额预算管理。设主任1名。 (五)兴仁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副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代县人民政府管理储备土地,筹措、管理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技术服务工作。内设办公室和综合股。核定事业编制名,工勤人员1名,县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六)兴仁县土地开发中心为县国土资源局管理的自收自支股级事业单位(与土地矿产估价、土地交易中心合署办公)。人员10名(编制外招聘使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兴仁县国土局主要职责 (一)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测绘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地方性规章,负责国土资源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及地质灾害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土资源所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有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及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基础测绘、测绘行业发展等专项规划;承办上报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规划的审核工作。 (三)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承担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工作;承办地籍调查、登记、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四)负责保护全县耕地,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耕地开发、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承担上报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 (五)负责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交易、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实施地价监管;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及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六)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测绘市场,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七)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严厉打击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开展对矿产品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县级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变更审批;负责对上报审批项目的审核;负责矿山督查和采矿业的统计工作。 (八)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负责矿业权价款评估、处置和结果备案;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储量登记和统计;管理矿床工业指标和全县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负责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全县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二)监督管理全县测绘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测绘行业的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履行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和地图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负责管理国家基础测绘成果,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工作,审核发布重要地理信息;编制行政区域界线标准样图;监督国家测绘基准、测量控制系统的使用;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十三)组织开展有关土地、矿产、测绘和地质灾害工作的宣传、教育、科技推广及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文化建设。 (十四)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