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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云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单位名称:

贵阳云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网站名称:贵阳云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更新时间:2024/10/25 22:11:25
相近名称:贵阳云岩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云岩个私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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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云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简称:云岩区个私协。

第二条 云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全区城乡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城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云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思想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团结、教育、应道全区个体劳动者守法经营、优质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 云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接受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岩分局、云岩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贵阳市云岩区富水北路37号(天富公寓3栋2单元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 教育并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诚实守信、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二) 维护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三) 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组织经验交流,帮助解决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四) 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五) 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六)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管理工作,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进行自我管理;

(七) 兴办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的生活;

(八) 开展国际交往,加强与国外同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并参与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经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为本团体单位会员。业主及从业人员均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可推选产生代表参加上级协会的活动和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群众团体的代表可以被邀请为协会理事。

第十条 该协会的单位会员(私营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后,其会员资格自然消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府,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群众服务;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四)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理事的撤换和增补;

(六)决定设立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分责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容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足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性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一)个体会员年度会员会费收取标准为:

1、农村的乡、镇的个体工商户单位会员年度会费60元以下;

2、城市(含县城的镇)个体工商户单位会员年度会费150元以下;

3、个人独资企业的单位会员年度会费300元;

4、从业人员及个人会员年度会费30元。

(二)私营企业的年度会员会费收取标准为: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年度会费300元以下;

2、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下的年度会费500元以下;

3、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年度会费1000元以下;

4、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下的年度会费2000元以下。年度会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收取年度会费300—2000元以下。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云岩区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

20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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