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网站名称: | 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更新时间:2024/10/25 22: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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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雷山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方式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雷山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本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六)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撤销镇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九)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一)行使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