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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名称: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站名称: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新时间:2024/10/25 22:11:25
相近名称:南明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南明区市场监管局
网址URL: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兴隆西巷3号  (邮编:550002)
电话传真:0851-85813769
电子邮箱:[ 暂无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子邮箱地址 ]
服务QQ:[ 暂无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QQ号码 ]
网站备案:黔ICP备13005367号
相关简介:

根据《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明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筑委厅字〔2014〕85号)和《中共南明区委、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南明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党发〔2014〕27号)精神,设立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南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南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南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位于贵阳市南明区兴隆北巷3号, 现设12个职能科室、14个工商分局、稽查局、经济检查大队、消费者协会和个私协会。

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

(三)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服务类等事项的审批、备案等工作并监督管理;承担省、市相关部门委托下放的其他审批工作。

(四)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承担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监督管理登记事项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依法负责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开展反垄断执法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开展消费维权工作;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工作。

(七)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八)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权限实施户外广告经营和发布行为的行政许可;指导广告业发展。

(九)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依法保护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地理标志。

(十)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日常监督工作;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办理企业标准备案和执行标准登记,承担标准实施监督和代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计量管理工作。组织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查处计量违法案件;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

(十四)承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配合上级部门开展药品、化妆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开展有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制度。

(十七)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十八)贯彻落实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工作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发展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落实微型

(十九)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负责向党政机关、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市场主体诚信建设的信息。

(二十)承担酒类流通监管工作。

(二十一)承担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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