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 兴义市林业局 |
网站名称: | 《兴义市林业局》更新时间:2025/9/13 21:24: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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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简介: | 兴义市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市委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市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估。 (二)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指导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和市绿化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和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指导、监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的贯彻落实,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指导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执行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规定的物种保护工作。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和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五)负责监督指导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贯彻落实上级石漠化防治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监督指导和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贯彻落实上级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负责市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执行国家和省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的实施。监督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上级有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指导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开展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州级和市级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省级、州级和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林业、草原科技、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全市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林业对外交流工作。加强林业科技推广及应用,加强林产品品牌创建及市场营销。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森林城市创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意识形态、目标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等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放管服”等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州林业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职责调整。 1、将原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的林业、草原监督、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2、将原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林业承担的森林防火等相关职责划入市应急管理局,将森林资源、湿地资源等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局。 3、将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林业局。 (十七)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组织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 |